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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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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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2009]008号
6 交易阶段
6.1 招标文件与合同相关条款的拟定
6.1.1 在施工招标策划过程中应明确以下问题:
1 承发包方式的选择;
2 招标工程范围的界定;
3 标段的划分;
4 合同价方式的选择;
5 总包与分包的合同关系;
6 计价方式的选择;
7 招标控制价的说明;
8 投标报价的约定。
6.1.2 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应对下列问题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内容等。
6.1.3 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的选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规模、项目管理模式、承发包方式、合同价方式、工程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选用国家发布或允许使用的范本。
6.1.4 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拟定应依据以下内容:
l 法律、法规、高院司法解释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 项目特点、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工期要求、合同价款方式、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地质资料、参考资料、现场条件、管理要求等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3 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图集、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信息、规范性文件等;
4 市场竞争状况、施工技术能力、施工设备状况等其他因素。
6.1.5 拟定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准备工作、文本选用、文件编制、文件评审及成果文件提交等。
6.2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
6.2.1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内容、依据、要求、表格格式等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有关规定。
6.2.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未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时,需在招标文件或答疑补充文件中予以说明,采用的市场价格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有可靠的信息来源。
6.2.3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6.2.4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
6.2.5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措施费用和规费、税金。
6.2.6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应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理确定。
6.2.7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 了解编制要求与范围;
2 熟悉工程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3 熟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 熟悉已经拟订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5 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拟订或参考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特征,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8 编制常规措施项目清单;
9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汇总、分析、审核;
10 成果文件签认、盖章;
11 提交成果文件。
6.2.8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 了解编制要求与范围;
2 熟悉工程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3 熟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 熟悉拟订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熟悉工程量清单;
7 掌握工程量清单涉及计价要素的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其价格;
8 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9 论证并拟订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进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11 进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清单计价;
12 工程造价汇总、分析、审核;
13 成果文件签认、盖章;
14 提交成果文件。
6.3 投标报价分析
6.3.1 投标报价的分析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及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6.3.2 对投标报价分析一般应包括错漏项分析,算术性错误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明显差异单价的合理性分析,措施费用分析,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审核。
6.3.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标报价分析活动中,应仅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供评标专家评标时参考,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承担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专家不应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
6.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6.4.1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有关条款。
6.4.2 招标工程量清单未依据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应在施工图纸发出后按施工图纸核实清单项目并计算工程数量,经合同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7 施工阶段
7.1 工程预付款
7.1.1 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
7.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计算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
7.1.3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7.2 工程计量支付
7.2.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委托方的要求,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方法参与工程计量,负责按时审查并确认进度款的支付额度,向建设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建议,并建立相应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台账。
7.2.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有关规定和表式审核工程计量支付的全部内容,审核内容包括: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7.2.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应注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好工程预付款、计日工、变更和索赔款项的同期支付。
7.2.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确定应支付金额。
7.2.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建议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7.3 工程变更
7.3.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
7.3.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包括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7.3.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估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7.4 工程索赔
7.4.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注意索赔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7.4.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予以审核,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7.4.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与各方积极配合,采用合理的索赔计算方法,对于工程索赔加强主动控制,避免索赔费用的扩大。
7.4.4 工程索赔的程序应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第4.6.3条的规定执行。
7.4.5 工程索赔价款的计算应遵循下列方法处理: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7.5 偏差调整
7.5.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计划,并与工程实际完成进度款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偏差及产生的原因,为建设单位提供偏差调整和资金筹措建议。
7.5.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的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产生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与已完工程计划投资的差值确定投资偏差。
7.5.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的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产生的拟完工程计划投资与已完工程计划投资的差值确定进度偏差。
7.5.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分析投资偏差和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为业主调整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进度计划,进行偏差的控制与纠正提供可靠依据。
8 竣工阶段
8.1 工程竣工结算
8.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8.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并应满足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限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8.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充分利用全过程造价咨询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应按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工程造价,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8.1.4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严禁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或类比审查法等其他方法。
8.1.5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文件组成、审查依据、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内容、审查时效,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的有关规定。
8.1.6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1.7 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有关表格宜参照本规程附录D。
8.2 工程竣工决算
8.2.1 工程竣工决算应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投资效果,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
8.2.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8.2.3 竣工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8.2.4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封面;
2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8.2.5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 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 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 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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