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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规费计取的探讨探讨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规费计取的探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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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2-1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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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规费计取的探讨探讨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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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O—2003)的颁布实施拉开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的序幕,实行了50多年的定额计价模式逐步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近几年的试行、完善、推行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颁布,对推动和规范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可作为竞争性费用”。为保证其顺利实施,笔者就如何遵照“08规范”相关条款,解决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规费计取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与同行们探讨。

 

一、现阶段规费计取存在的问题

 

(一)规费计取基数水平不统一

 

  “08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规费的组成内容和计取标准不是发包人、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换句话讲,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在招投标、合同签定、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过程中的计取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我省目前的情况是规费标准即规费费率由省、市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核准,也就是说规费标准是明确的,但对于计取规费的基数所包括的内容和确定规则没有统一要求。导致同样的工程、同样的规费标准,由于规费计取基数水平不同,计取的规费差异较大,不仅影响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评标质量,而且在投标报价中易造成不正当的竞争,以致引发纠纷。例如:某大学新建教学楼,资金来源为80%的国家政策性贷款,20%申请财政拨款。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甲、乙两个企业的规费标准完全一致,由于计取规费的基数相差2000多万元(甲企业是人工、材料、机械的动态调整部分及风险费用全部计取规费,乙企业只是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基价计取规费),最终的结果是仅规费一项报价就相差200多万元。如果去掉规费,甲企业报价最低,如果加上规费,乙企业报价最低,充分暴露了现行计价办法在规费计取规定方面的不足——只明确了规费为不可竞争费,费率由省、市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对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是否作为计取规费的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费标准现象时有发生

 

  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是党和国家为保证建筑业职工劳动安全、提高生活质量通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保障性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竞争。因此,规费内容和规费标准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审核等必需的依据之一,大多数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咨询企业都能按规定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违反现行的计价规定、不按照规费标准审查、擅自降低规费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工程在招投标时,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本没有要求企业提供规费标准,企业也未主动办理和提供规费标准,致使当时的报价中没有规费,是一种不完全的工程造价,既影响了建设资金的准备,也未能达到在招投标过程中,规范竞争行为的目的。规费不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产生重大影响,更为重要的,规费是党和政府提高人民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社会保障的政策之一。擅自降低、不执行规费标准以及不计取规费的行为,在违背国家政策的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二、规范规费计取的方法和思路

 

  根据“08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及“规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要求,就清单计价过程中规费的计取,提出以下方法和思路。

 

(一)继续完善规费标准的核准制度

 

  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之一,规费标准是企业投标报价、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也是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标报价、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监控以及咨询企业审核工程造价的依据。我省从2004年建立的规费标准核准制度,在“03计价规范”的推行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08规范”把规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项目后,工程计价形势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规费标准核准制度,定期对施工企业缴纳规费情况进行摸查,严格规费标准核准的基础资料,科学制定合理计算规费费率标准,以提高和确保规费标准的权威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没有核准规费标准的企业,坚决杜绝投标,对擅自降低规费标准的企业,要进行处罚,从而保证其不可竞争机制作用得以发挥。

 

(二)明确规费计取办法和计取程序

 

  借“08规范”的东风,尽快修订出台我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明确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审核等计价活动中规费的计取基数、计取标准、计取办法;制定全省统一的计价表格,在投标报价中采用统一的格式,进一步规范规费的计费程序,满足现行计价的要求。

 

1、招标控制价规费的计取

 

  为保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资金效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应的计价办法计取。规费的计取基数包括直接费和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两种。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是指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部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两种计取基数均以计价定额取定价为基础计算,规费费率按费用定额规定的上限值计算。

 

  招标控制价,遇有材料暂估价及甲供材料时,要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外的,由工程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高于或者低于基价部分,均按动态调整处理,只计取税金。

 

2、投标报价规费的计取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及报价中的规费高于招标控制价及相应费用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也即不仅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而且还要求投标报价中的规费也要在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范围内。具体来说,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照企业定额计算,但应与同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取定价保持一致,以便在清单计价评标中,明确规费的计取基数。管理费和利润应按照企业自己的管理水平确定的取费标准计算;规费的费率应按照省、市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的规费标准计算,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对于材料暂估价及甲供材料,由于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给定了规费的计取基数,企业在报价时,只需按照清单给出的规费计取基数,放入投标价计取规费的基数即可。

 

三、规范规费计取行为的意义

 

(一)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规费的主要内容为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这些费用都是与建筑企业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规费的计取行为,不仅可保证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获得合理补偿,而且从源头上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使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房有保障、发生意外有人管,真正作到安居乐业,安全生产。

 

(二)保证国有资金使用效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下规费的计取标准、计取基数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着深远的意义。特别是规费的计取基数,要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办法确定,不能多计,也不能少计,既要确保国有资金不流失,又要保障企业职工利益不受损失。在规范规费计取行为的同时体现国家政策,保证国有资金投资使用的合理高效。

 

(三)杜绝不正当竞争

 

  规费应按照国家或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可竞争的意义主要是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各项规费能合理的体现在工程造价中,保障职工切身利益不受侵害。明确界定规费标准和计取基数,防止在招标投标竞争中利用规费计取基数的不确定性,随意抬高或降低规费,造成不合理竞争。因此,规范规费的计取行为从手段上杜绝了不正当竞争,遏制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贾莉芳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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